桂财采〔2017〕18号关于2017年2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访问次数:297 发布时间:2017-04-13
各市、县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广西贯彻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5〕742号)有关工作要求,依据自治区国税系统向我厅推送的2017年2月对外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详见附件),财政厅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有效信用惩戒措施,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对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在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时要对相关企业是否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核对,对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二年内不予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三、在网站上公开信息
本次对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www.gxcz.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予以公开,以便查询。
附件:2017年2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http://www.gxzfcg.gov.cn/view/staticpags/sjfgzd/8ab8a0905b3db20f015b65541d9616c5.html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