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17〕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访问次数:217 发布时间:2017-1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7年开展
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按照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定于2017年8月至12月组织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6年12月31日止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6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24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抽查49家,自治区本级随机抽取21家代理机构检查,每个市级检查不得少于4家,但其中2家要与自治区统筹(即不与自治区检查机构重复),县级不得少于2家,市级代理机构总量不足4家或县级代理机构总量不足2家,应对本地所有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自治区本级与钦州、贵港、来宾市3个市开展上下联动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见附件2-3),并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标评标场所的情况。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4)。检查时间从2017年8月开始,12月中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8月7日-8月31日): 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 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见附件5);被检查单位收到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见附件6)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6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于8月31日前一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被检查人交回的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作为检查证据立卷归档。
书面审查阶段(9月1日至9月25日):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见附件7)。请各地市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书面审查情况后,于9月25日前将书面审查情况报送财政厅。
现场检查阶段(10月9日至10月2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见附件8),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被检查人在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根据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人反馈的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请各地市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将现场检查基本情况报送财政厅。
处理处罚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请地市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于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违法违规问题基础信息汇总情况及处理处罚结果报送财政厅。
汇总报告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请地市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报财政厅,财政厅形成全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
三、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6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为确保全国检查工作统一规范,本次检查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关键节点抓好落实。
(二)及时上报检查材料。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报告以及自查的相关表格。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对开展本次检查工作。请各采购代理机构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本机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发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和上报材料。
(三)统一标准开展检查。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具体实施方案,要按财政部制定的指标检查体系,按照统一时间、标准和尺度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纵向联动要充分统筹协调,以防止重复检查和个别地方多次长期检查。
(四)要依法廉洁开展检查。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蒋德文
联系电话:0771-5339851、5331544(传真)
电子邮箱:gxzfcgc@163.com
附件:1.2016年12月31日止广西网上完成登记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名单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检查表
4.2017年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
件清单
5.检查通知书(格式)
6.送达回证(格式)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8.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http://www.gxzfcg.gov.cn/view/staticpags/sjfgzd/8ab8a0905f15dc8d015f38c89cc22d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