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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1995〕39号)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2日 10:08    作者: &  点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1995〕3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城镇建设了大批住房,使干部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缓和。但是,在住宅建设上不少单位突破了原规定的标准,不少按原标准建设的住房也进行加建、扩建的重复建设。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全区城镇和各矿区住宅应以二居室为主。一类住宅、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干部和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

二、上述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突破。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各地原旧房面积控制标准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予以认可;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新房则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地的计划、城建和房改部门,要加强城镇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把关。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违反这一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住宅建设标准,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